《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电路产业之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介绍了现行有效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专门介绍现行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黄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涵盖适用主体、政策优惠内容、适用企业条件、享受优惠时点、享受优惠管理方式、政策依据。
***第二类: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适用主体】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适用企业条件】
1. 根据财税[2006]1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包括: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享受该优惠税收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优惠时点】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手机号码:15222026333【管理方式】
备案类管理:根据财税〔2016〕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自行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转请主管部门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目录,企业应提交的备案资料如下:
(1)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 所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适用主体】所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企业条件】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优惠时点】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管理方式】
备案类管理:根据财税〔2016〕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自行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转请主管部门核查。根据财税〔2016〕49号文附件目录,企业应提交的备案资料如下:
(1)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适用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企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钢绞线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5)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优惠时点】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管理方式】
备案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自行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转请主管部门核查。企业应提交的备案资料如下: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4)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8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6)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材料。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适用主体】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1. 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适用企业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参照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根据发改高技〔2025〕385号文,2025年申请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单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3)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 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享受优惠时点】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管理方式】
清单管理:根据发改高技〔2021〕413号,由企业申请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清单,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通过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提交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企业应报送的材料清单参照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5年申请列入清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最终确认并印发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自行判断符合条件,可先行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如果年度汇算清缴时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再按规定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经营范围含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选矿;矿业权评估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门窗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磁性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
【声明】若转载本文,请联系作者获得许可。本文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写黄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并非旨在成为可信赖的财税或其他专业意见,本文作者不对根据本文信息资料采取的一切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